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新版办法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严肃问责、终身追究”,并明确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等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乡镇、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该办法执行。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绿色转型不力、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虚假整改、干预环境执法和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均被纳入责任追究情形。
新版办法还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即使责任人员已经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仍须追责。这使生态绩效更加直接地进入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治理责任体系,是 ESG 中 G(治理)与 E(环境)深度结合的一项重要制度变化。
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