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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金融概念全景—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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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02 16:11作者:卢轲 张日纳来源:社投盟

一、发展历程

绿色金融是可持续发展金融的重要分支,其不单指绿色的投资实践,更注重构建一个为绿色发展服务的金融体系,包含了多种多样的金融手段。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和环境风险,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建设,构建绿色金融发展体系,为绿色企业及项目拓宽融资渠道。

绿色金融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大会”,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讨论环境问题的开端。1974年,联邦德国以“生态银行”命名成立了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1]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里约地球峰会上宣布成立“金融倡议”(UNEP FI),并发布《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的声明》。[2]2003年6月,花旗集团、巴克莱银行和荷兰银行等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简写作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了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简写作EPs),推进了绿色信贷的国际化。[3]

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简写作EIB)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气候意识债券(Climate Awareness Bonds,简写作CAB),该债券被公认为全球首只绿色债券。随着国际上对绿色债券的定义达成共识以及气候债券组织(Climate Bonds Initiative,简写作CBI)的积极推动,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4]


2016年,G20峰会在东道主中国的倡议下首次将“绿色金融”写入了成果文件。此后,中国作为绿色金融的先行者,一直致力于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特点并与国际主流标准接轨的绿色金融体系。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已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绿色信贷体量位居全球第一,绿色债券规模仅次于美国;未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将会出现与个人投资者联系更为紧密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如绿色股指产品等。


二、概念解读

对如何定义“绿色”和“绿色金融”,学界、企业、国际组织等都有不同的看法。经合组织曾在2012年指出,当机构投资者在调研中被问及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时,“缺乏关于绿色金融的统一定义”往往是这些投资者实践绿色金融的首要障碍。[5]

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在2016年将绿色金融定义为“能产生环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G20小组还认为,“除了对绿色项目的筹资,绿色金融还涉及调整风险认识的努力,以促进对环境友好的投资并减少对环境有害的投资”。[6]但这一定义并未对绿色项目作出明确定义,难以在实践层面提供过多指导。

Lindenberg结合了前人学术研究的成果,提出绿色金融包含了三大方面:对绿色项目投资的融资活动、对公共绿色政策的资金支持和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7]

欧盟委员会2017年发表的一份关于绿色金融的研究中指出,绿色金融是一个覆盖范围介于气候金融和可持续金融的概念,但清晰区别绿色金融与后两者的界限是极为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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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对绿色金融做出了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基建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8]

笔者认为该《意见》提出的定义至少有如下三层含义:首先,绿色金融的目的是支持对环境有益的项目,包括支持改善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有效利用资源;其次,通过举例说明了绿色金融项目的典型领域包括能源和基建等,而更多的领域在《意见》后文中进行了阐述,包括:生产污染防治和适应气候变化等。最后,《意见》指出绿色金融包括支持绿色项目的投融资、项目运营和风险管理等活动的金融服务,这表明绿色金融需要对绿色项目提供全流程多方位的支撑。

该意见是中国政府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性文件,它明确定义绿色金融并在此基础上识别绿色金融产品,将有助于绿色企业和绿色投资者赢得良好声誉和市场关注,并鼓励更多的绿色投资。


三、市场规模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意见》和国际上对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的实践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股指产品、绿色保险和碳金融等。由于绿色金融体系内成规模的金融工具主要为绿色债券与绿色信贷,本节将重点介绍这两类工具在全球和我国的市场规模。

(一)绿色债券

从全球范围来看,绿色债券的市场规模在2012年至2019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75%,已从50亿美元上升至2577亿美元,2019年全球有496家机构共发行1788只绿色债券,美国市场共发行513亿美元规模的绿色债券,继续维持全球最大绿债发行市场的地位,中国和法国分别以313亿美元和301亿美元的市场规模位居第二和第三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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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境内共有146个主体累计发行绿色债券197只,发行规模总计约为403亿美元,同比增长26%,预计仍将维持世界第二大绿债市场地位。若包含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绿债,我国绿债发行总规模在2019年已突破4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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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色信贷

从全球范围来看,尽管自2013年后全球(除中国)绿贷年发行规模从110亿美元上升至2019年的约800亿美元,绿色信贷仍属于利基市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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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绿色金融与整体金融体系类似,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信贷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占比较高,因此绿色信贷是最重要的绿色金融政策之一。中国的绿色信贷体量位居全球第一,截至2019年6月末,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数据,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约15000亿美元,占21家主要银行各项贷款比重的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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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我国的绿色信贷市场体量较大,发展势头较好。这背后的推动因素主要是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以及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业务的重视。当然,我国对绿色信贷的标准定义与国际市场有所区别,且国内各银行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自主确立行内绿色信贷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绿色信贷标准的宽松。


四、实践方式

正如在之前的概念介绍中提到的,由于绿色金融是金融体系关于绿色发展的一项全新实践,其产品与服务形式随着观念的进步会有持续性的创新,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会有差异。


立足中国实践,绿色金融主要表现形式有: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股指产品、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和碳金融等。这些金融工具同相关政策与制度安排一起,构成了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

(一)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是指在传统债券的基础上,在资金使用、项目选择、跟踪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四大方面叠加“绿色”约束的债券。其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含市政机构)、银行或企业,面向的投资者也无明确的范围限制,关键在于募集资金必须投向“绿色”项目。绿色债券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绿色债券,即发行人以开展绿色项目为由募集资金,多为银行、公司(企业)绿债或政府绿债;另一类是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见于商业银行或政策性开发银行以绿色信贷产生的资产为抵押物发行债券。

在国际层面,欧洲投资银行(EIB)是全球最早开展绿色债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是发行绿色债券规模最大的多边开发银行,已累计向162个国家的12284个各类项目加以援助和支持,投资总额达11820亿欧元。

从我国绿债发行主体来看,可大致分为由商业银行或政策性开发银行发行的绿色金融债,主要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公司债、绿色国有(控股或独资)企业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定向工具),由地方政府发行的绿色市政(地方政府)债券这三大类。其中,金融机构仍然是中国绿债市场的主导力量,公司绿债和国企绿债规模和占比的上升是中国绿债市场出现的可喜变化,这表明实体经济的结构化升级获得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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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金用途来看,中国绿色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能源、低碳交通及水资源保障等领域。越来越多来自地方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比如,武汉地铁和南京地铁都发行了绿色债券用于当地地铁线路建设。具体以武汉地铁2018年4月发行的由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联合承销的20亿元绿色债券为例,该债券筹集资金的50%将投向武汉地铁二期工程,由于轨道交通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有明显效果属于低碳交通范畴,且该债券募集资金投向低碳交通的比例符合规定,故适用于我国《绿色债券指引》关于发展低碳交通的规定,被认定为绿色债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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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着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2019年4月起分阶段被纳入市值超过50万亿美元的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预计境外投资者在中国银行间市场的持债规模会有所提升,这将间接推动中国绿债市场的国际化。

(二)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也是一种对传统金融服务中的借贷活动提出“绿色”要求的新工具,具体指引导贷款资源向绿色环保项目倾斜,并向绿色产业提供适当利率优惠。

在国际层面,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例如,渣打银行于2020年2月承诺,到2024年底,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提供400亿美元的项目融资服务(包括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等工具)。

在中国,我国政府正着力从政策入手,激发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的内生动力。未来中国的绿色信贷市场将继续向规模化和多元化发展。一方面,通过出台政策如《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和《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另一方面,将符合条件的绿色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便于金融机构盘活绿色信贷资产,从而打通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两大市场。

自兴业银行于2016年首次推出绿色ABS产品以来,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证监会先后于2016年5月[12]和2018年12月[13]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明确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这将激励商业银行依托绿色信贷产生的基础资产进行金融创新,也有利于绿色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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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指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制度安排,包括保险风险管理服务及保险资金支持,以应对与环境有关的问题,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14]

下图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关绿色保险的分类标准,将绿色保险分为六种产品和两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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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绿色保险产品与服务分类一览表


现阶段,我国对绿色保险的具体实践主要关注于环境污染责任险,其指的是对污染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但保险公司在推出此险种时,通常会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服务,如:中国人保在无锡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时推出“保险+服务”模式,为承保企业提供事前风险评估,事中排查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并针对企业经营提出环境安全相关建议,为企业人员提供风险防范知识培训。该模式既使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降低,也减少了受保企业的生产风险,更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了多方共赢。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综合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环境风险高地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于2018年5月由生态环境部审定发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办法通过“评估定价”环境风险,强制性征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做法,提高了环境风险监管、损害赔偿等工作的成效,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概率。

国际上,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某些地区出现极端天气的概率陡增,巨灾对企业和居民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上升,保险公司作为抵御风险的重要金融中介,在管理气候变化风险领域的作用凸显:许多巨灾保险产品为直接应对气候变化所导致的自然风险提供了工具。可以预见,无论是企业还是居民,对绿色保险的需求都会上升,这对保险机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四)碳金融

尽管没有对碳金融的统一定义,我们可将它理解为利用金融手段在市场化的平台上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进行的交易或流通,最终实现低碳、绿色发展的目的。[15]通俗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理解为:当前减排困难的企业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相当于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并获得收益,前者则能获得减排的缓冲期而不至于停工。此外,若企业对自身减排能力有长足信心则可提前出售未来的碳排放权以补充当前的运营资金,这不失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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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碳金融市场概览


结合上图可知,碳金融包括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目前我国的碳金融主要为现货交易,其中又可分为两类,基于“总量——配额“原理、面向企业的碳交易,和基于“基准线——项目”原理、面向减排项目的核证减排量交易。在碳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相关的衍生品交易。[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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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州及深圳七个碳排放权交易所,成交量均未突破6000万吨,且基本以现货交易为主。

由于碳排放权直接关系生产活动,故其本质上是发展的权利,而碳金融实质上是基于当前和未来发展权的交易。这也是发达经济体和先进金融机构纷纷开展碳金融活动的动力所在。成熟资本市场已经对碳期货等衍生工具开展了广泛的实践,碳期货是全球碳期货市场发展最为成熟、成交最为活跃的碳金融衍生品。以全球领先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例,2012年期货交易总量是当年欧盟碳排放的2.15倍。2015年,该体系的碳期货成交量是现货的30多倍。而我国还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且以碳现货交易为主。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在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过程中,必然会涌现出大量基于碳排放权的交易活动,这将给中国的金融产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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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机构


(一)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s Initiative,简写作CBI)成立于2009年,是一个致力于调动债券市场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投资者的国际非营利机构。CBI努力推动在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快速转型的过程中所需要的项目和资产的投资,其战略是开发一个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绿色和气候相关债券市场,降低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的气候项目融资成本。CBI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权威机构:为银行、项目开发机构和政府提供获得债券市场资本的支持政策和机制;为投资者提供理解气候变化投资机遇的工具,促进气候变化投资决策;推动气候变化相关投资的资金成本的降低。

(二)国际资本市场协会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简写作ICMA),是一家1968年成立的非营利性会员协会,总部位于瑞士,致力于满足其在全球资本市场上众多会员公司的需求。截至2019年10月,它在6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580多个成员。

2018年6月,ICMA发布“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社会债券原则(Social Bond Principles)”和“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Sustainability Bond Guidelines)”。这三大原则都从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和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等四个方面为发行人提供了指引,为可持续发展债券的审批、注册、第三方认证、可持续发展债券评级和资本市场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三)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简写作EIB)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根据《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建立的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卢森堡。欧洲投资银行股东包括欧盟28个国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重点包括在欧共体内落后地区项目兴建、工业结构改革以及长期贷款,也包括共同体以外的地区输出资本、投建项目。

欧投行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四项议题,分别是气候和环境、创新和技能、中小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欧洲投资银行注重全人类可持续发展,致力于成为全球气候变化行动项目最大的融资机构,欧投行对“气候”投资做了明确的界定,具体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类,目前,欧投行累计已为13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项目进行了融资,2018年其气候相关投资总额达57亿美元,位列多边开发银行之首。欧投行目前有25%的资金用于支持气候相关的项目,并承诺于2020年将这一比例提升至35%。


(四)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的愿景之一是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领域最专业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并助力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2008年,兴业银行成为中国第一家赤道银行。2009年1月,兴业银行成立了国内首家可持续金融业务经营管理专门机构——可持续金融部;2012年,升格可持续金融部为总行一级部门,成立可持续金融部,全方位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可持续金融部专注于可持续金融服务的营销统筹、市场研究、产品开发、市场拓展。通过对产品与服务的不断扩大和改进,致力于打造技术支持、产品创设、资产管理、业务合作、交易服务、营销组织六大平台。

自2016年以来,兴业银行始终是中国境内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商,2018年发行金额为665亿元。兴业银行在2018年度也是全球第二大绿色债券发行商,仅次于房利美。


六、政策梳理

(一)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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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的绿色化已成为全球趋势,各国依靠政策工具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这种政策工具的主要作用有三:一是设定行动目标,如各国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都会提出具体的减排目标,如英国在2003年就已提出到2050年减少6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是提出要求,如中国香港、加拿大和法国对企业、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提出关于绿色金融的信息披露、具体实践层面的要求;三是方向引导,如韩国、欧盟的绿色发展战略就对企业进行生产绿色化升级、开展绿色经济活动产生了指引作用。


(二)国内市场

2005 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规定各级银行不得向环保未达标企业贷款,这是我国首个绿色信贷政策,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的开始。

2012年,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做出更加明确的引导;同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

2015年,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还分别或者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能效信贷指引》以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2016年,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使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有了完善的顶层设计。

通过梳理“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关于绿色金融的政策文件,不难发现:在2015年以前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主要依赖国务院的顶层指导,辅之以银监会的政策指引;而在2016年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后,从中央到地方,从金融产业到实体经济,各项配套政策密集落地,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开始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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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来展望


结合国际实践,本文在此提出中国绿色金融未来的四大提升方向。

其一,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适应国情的统一标准。中国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使用的某些标准和国际主流机构采纳的规则还存在一定区别,以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市场为例,由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及绿色产业发展现状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我们对绿色项目的定义包含了某些不符合国际标准的项目,如:已有化石燃料发电站的改造、煤炭清洁利用、规模大于50兆瓦的大型水电。但这种差异正在逐渐缩小: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中,不符合国际绿色债券定义的债券占比逐渐提升。2017年,中国发行绿债的38%不符合国际定义。在2018年,这一比例降至26%。在境内市场,中国绿色债券的透明度也有显著提高。

其二,拓宽绿色金融市场广度。以绿债市场为例:2005年以来,挪威、瑞典、英国、墨西哥、卢森堡、意大利等六国的证券交易所先后开设了独立的绿色债券市场板块,截至2017年底,全球72%的绿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绿债规模发行量仅占10%。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绿债主要由商业银行发行,而这些绿债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并流通,使整体绿债市场广度受限。未来我国需要打通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两大绿债流通市场。

其三,深入实践,创新绿色金融工具。中外金融机构在参与绿色金融的深度方面也有较大差异。以碳金融为例,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已认识到碳排放配额的金融工具属性,相对全面深入地参与碳金融市场:如:如美国银行围绕碳信用开发了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业务;荷兰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从事碳交易中介业务,提供融资担保、购碳代理、碳交易咨询;巴克莱资本于2006年10月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SCERFA);汇丰银行、瑞士信托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1.35亿英镑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基金等。而国内商业银行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未来需要不断深化实践,充分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助力中国绿色金融战略的实施。

其四,加快设立国家级政府绿色基金。当前,中国的绿色金融主要限于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但是,很多新的绿色项目,首先需要股权融资。目前中国与发达经济体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主要差距也正是在绿色产业的初始投资方面,政府应鼓励建立一些绿色股权基金,以促进绿色项目的股权融资。可喜的是,2016年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国家级的绿色投资基金,这不仅能促进绿色产业发展,而且能鼓励私人投资进入这一领域,进而盘活其他绿色金融细分市场(如碳金融、绿色股指产品等),这也与欧美国家大力发展绿色基金市场的经验有相似之处。



注释:

1. “我国同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比较研究”,龙淑娟,2015

2. 该声明目前名称为“UNEP Statement of Commitment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3. 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应担负的责任有:在全球范围所有超过1000万美元项目融资都必须符合赤道原则的各项要求;在授信风险管理体系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体系;须适当地向公众披露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

4. 2015年3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简写作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绿色债券原则。

5. “Defining and Measuring Green Investments: Implications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sset Allocations”, OECD, 2012

6. “G20 Green Finance Synthesis Report”,G20 Green Finance Study Group, 2016

7. “Definition of Green Finance”, Nannette Lindenberg, 2014

8.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等,2016年8月

9. “2019 Green Bond Market Summary”, CBI, February 2020;此处中国市场规模是指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绿债规模,与下文统计的国内绿债规模的口径有所差异。

10. 利基市场(Niche Market),指在较大的细分市场中具有相似兴趣或需求的一小群顾客所占有的市场空间。

11. 《2018年第一期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武汉地铁、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2018年4月

12. “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

13. “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

14. 尽管有一部分人认为绿色保险在广义层面还包括保险资金的绿色使用,但考虑到我们会对可持续投资、社会责任投资等概念进行介绍,在此我们专注于绿色保险的保险功能。

15. 中创碳投:以碳金融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上) http://www.tanpaifang.com/tanjinrong/2019/0404/63459_2.html

16. “总量——配额”原理,针对企业,一般指基于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结合先期减排贡献确定其碳排放配额;“基准线——项目”,针对项目,一般指基于其排放效率和实际业务量确定特点项目的年度碳排放配额。

17. “2019年排放差距报告(执行摘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