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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全球ESG政策法规研究-香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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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7-02 15:12作者:社投盟来源:社投盟服务哈


导   读


根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和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的统计数据,截止201912月,港交所以365,852亿港元的总市值规模位居全球第五[1]。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也是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之一。


近两年来,香港积极推进可持续金融及ESG实践,以期在亚洲的可持续金融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本文从政策法规入手,分析香港可持续金融和ESG实践的演进过程,以飨读者。


作者:李文 丘明燃
顾欣科、董玥 对本文亦有贡献



香港ESG政策法规发展历程回顾


香港ESG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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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ESG政策法规时间轴
资料来源:社投盟研究院整理


早在2011年,香港就在欧美国家ESG实践影响下,对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进行了探索,并于2012年面对上市公司首次发布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下简称《ESG指引》)倡导上市公司进行ESG信息披露。

但此后五年香港的ESG实践却无明显进展。研究机构Corporate Knights的ESG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香港联交所在全球45家证券交易所中,排名从第17位滑落到第24位。而伦敦证交所的排名则由第9位上升至第4位,区内的新加坡证交所也从原先的第22位跃升至第16位[2]。

近年来,香港政府不断加大ESG政策法规的推进力度,广泛征求市场意见,加强绿色金融建设和信息披露立法的实践,强化市场监管,加快了可持续发展金融的推进步伐。其中,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首先取得突破。

继2015年12月金风科技全资子公司金风新能源(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了首支绿色债券之后,2016年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了香港本地的第一支绿色债券。该绿色债券是首个由香港企业及亚洲房地产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基准规模达五亿美元。

随后,2018年6月15日,香港品质保证局发布了绿色债券资助计划 (GBGS),鼓励绿色债券发行机构通过该局的绿色金融认证,以推动香港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

2019年5月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三项举措,包括:推动银行绿色及可持续发展、支持负责任投资和促进绿色金融中心建设[3]。同年5月22日,香港政府发布首批绿色债券,发行金额为10亿美元,为期5年,为其他香港及区内的潜在发行人提供重要的新基准,吸引了不同类别的传统和绿色投资者。

这批绿色债券吸引了超过100个国际机构投资者认购,最终50%分配予亚洲的投资者,27%配予欧洲的投资者,23%配予美国的投资者。这批绿色债券获标普全球AA+、惠誉AA+评级[4]。

该批绿色债券的首发可谓是香港可持续发展金融史上的又一里程碑,表明香港绿色债券在国际上获得了一定认可,显示出香港作为区内领先绿色金融枢纽的优势。


基于香港政府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实践推进,近两年来香港地区绿色债券市场增长明显,表现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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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9年中国香港绿色债券市场发行规模

资料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社投盟研究院整理


今年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香港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践行可持续发展金融以带动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5]。

2020年5月5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发起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旨在加快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2020年6月18日,港交所计划成立可持续及绿色交易所“STAGE”——亚洲首个可持续金融资讯平台。初期将建立一个债券及交易所买卖产品(ETP)信息库,涵盖港交所上市的可持续发展债券、绿色债券和社会责任债券及与ESG相关的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可持续的绿色金融产品信息和资源[6]。



香港ESG政策法规概览


2011年12月9日,港交所就《ESG指引》的制定首次发放文件进行公开征询意见,以促进香港资本市场对ESG理念的广泛认同,鼓励上市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

2012年8月港交所首次发布《ESG指引》及实施意见,将该指引列入港交所《上市规则》,并将ESG作为企业‘建议披露’(即自愿披露)项目。

2015年7月17日,港交所颁布了《ESG指引》修订版,该文件作为附录二十七和附录二十纳入港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主板上市规则》及《GEM上市规则》,成为《上市规则》这个主法律文件的重要补充,主要披露范畴为环境及社会,并在两大范畴下划分出11个层面的具体内容,包括排放物、劳工准则、产品责任等,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两步走的路线图(详见表1)。

表1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2015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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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社投盟研究院整理


2019年12月18日,港交所发布《ESG指引》的最新修订版。新版指引的修订融合了香港市场意见,兼顾了多方参与,参考了香港及国际相关标准。

该指引在原有《ESG指引》基础上,不但强化了上市公司基于董事会层面的ESG战略管理要求,而且增加了ESG关键绩效指标的内容、提升了信息披露时效性、提出了指标的量化考虑要求,鼓励发行人自愿寻求独立审验以提升披露信息质量,并出于环保考虑倡导发布电子报告。

针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全新指引,港交所于今年3月份修订并发布了新版《如何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同时发布了专为公司董事编制的全新董事会及董事指南《在ESG方面的领导角色和问责性》,以回应2019年发布的《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中特别强调的重点内容。

为帮助发行人掌握不断变化的ESG披露标准,港交所还为发行人提供网上培训、工具库、国际标准或指引以及其他参考资讯[7]。

与此同时,其它几个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也对《ESG指引》修订版的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2016年3月7日,香港证监会将ESG理念纳入针对投资者的《负责任的拥有权原则》中,鼓励投资者采纳该原则向利益相关者做出披露。

该原则建议投资者制定政策以更好地履行其拥有权责任,参与被投资公司的事务。[8]该原则强调了投资者对企业ESG实践的推动作用,要求香港企业将ESG理念纳入战略层面。

2018年9月2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绿色金融策略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是香港可持续金融实践的标志性行动,为香港的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勾勒了新蓝图。

证监会作为市场监督机构,在提升监管力度的同时,提出了覆盖整个市场金融产品的五点策略,促进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与交易,为香港资本市场指明了方向和机遇,奠定了香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

《框架》指出,证监会在绿色金融中的首要工作是加强上市企业环境信息(特别是与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

证监会以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接轨为目标、内地2020年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政策为参考,推动香港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化、国际化。同时提出了将香港打造成为国际绿色金融中心的目标。

表2   香港《绿色金融策略框架》五大策略[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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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社投盟研究院整理

2018年11月,香港金融发展局发布《香港的“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策略》,特别提出了六点关于香港ESG生态体系发展的策略建议[11]:

(1) 政府牵头鼓励公共基金支持ESG整合。
(2) 香港金融管理局提高对其外聘的投资经理施加ESG规定。
(3)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在其受托人审批及监察程序中纳入ESG因素考量,并鼓励受托人参考国际ESG标准。
(4) 香港证监会把《负责任的拥有权原则》至少提升至“不遵循就解释”的水平,以强调ESG的重要性。
(5)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就ESG主题投资产品提供更多指引。
(6) 香港联合交易所加强申请上市者及上市公司有关ESG的披露。
金融发展局希望通过香港特区政府及各监管部门的广泛合作达成促进香港金融行业ESG整合的目标,进一步推动香港金融产业多元化发展。

纵观香港经济社会发展历史,目前提出的ESG理念和相关政策法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着相关法律基础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香港政府就各项环境议题颁布了数十项环境法律条例,包括废物处置、水污染管制、空气污染管制、噪音管制、保护臭氧层、海上倾倒物料、环境影响评估、有毒化学品管制、能源效益(产品标签)、产品环保责任等。这些条例为香港环境蓝图计划的提出打下根基。

2013至2017年间,针对特区当前面临的诸多本地环境与资源问题,香港环境局联合多部门先后颁布了《香港清新空气蓝图》、《香港资源循环蓝图2013-2022》、《香港都市节能蓝图2015-2025+》、《生物多样性策略及行动计划(2016-2021)》等系列文件。

2017年1月,香港环境局对《巴黎协定》作出积极响应,发布了《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30+》,提出了减少碳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措施。

2019年3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绿色债券框架》,规定所有绿色债券在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报告等四个方面符合框架中的规定。该《框架》阐释了特区政府如何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为改善环境和促进香港转型为低碳经济体的项目筹措资金[12]。

2020年5月13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绿色及可持续银行业的共同评估框架》,为银行业及相关机构在气候和环境相关风险的应对能力提供了衡量标准。
     

表 3 香港《绿色及可持续银行业的共同评估框架》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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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社投盟研究院整理


香港绿色金融的发展,不仅依托于政策法规推动和市场驱动,还利用科技与绿色金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优化升级。

2020年6月3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绿色及可持续银行业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探讨了全球及香港经济发展中面对的气候变化等可持续问题,讨论气候对银行业(特别是香港银行业)带来的机遇及风险,以及金管局对此的应对措施,其中包括分三个阶段在香港推广绿色及可持续的银行业等内容[13]。

《白皮书》尤其提出了利用人工智等科技创新手段能建立气候适应能力方面对监管期望的初步想法,并就人工智能开发治理框架和战略管理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机会制定了管治、策略、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四个范畴内的共九项指导原则。

香港地区政府长期以来重视在商业活动中对人权与劳工权益的保护。上世纪50年代以来,香港政府陆续出台多项关于劳动雇佣、性别与种族歧视、职业安全、最低工资的法律条例。这些都构成了ESG中与人相关的社会议题的制度设计。

在香港,公司管治报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而ESG在2014年3月新修订《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后正式成为香港上市公司的必需披露部分。

条例规定所有香港注册公司(除获豁免者外),在其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检讨部分,需包括有关ESG事宜的高层讨论[14]。

该条例对2015年修订的《ESG指引》起到了奠基作用。这份ESG修订指引第28[(2)(d)]段采纳了新《公司条例》中环境、社会及管治的规定。

同时为配合新《公司条例》的修订,香港公司注册处也对《董事责任指引》作出更新,扩大了董事披露的范围,废除了具有组织章程大纲的规定等内容[15]。

另外,港交所在2014年12月发布了对《企业管治守则》和《企业管治报告》(以下简称“守则”)的修订,并将新修订守则作为附录十四纳入到香港《主板上市规则》中。

修订新增了风险管理领域的条文,新界定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角色与职责;明确董事会有持续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职责;且发行人需按《企业管治守则》进行检讨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做出披露[16]。

2018年7月,港交所出台了《董事会及董事指引》该指引对董事会及董事职责及职能的履行提出务实建议,从而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公司治理[17]。

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身制定的法规之外,中央政府也对香港建设可持续金融及绿色金融表示大力支持。

2017年1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香港特区政府共同签署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推动香港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机构为“一带一路”相关的绿色项目在香港平台发债集资[18]。

2019年2月,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的方针。

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重点提到从体制机制、平台建设、标准认定、金融创新等方面积极推动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支持湾区绿色发展[19]。



香港ESG政策法规特点解读

   
纵观香港ESG政策法规的演变历程,可以观察到以下特点:

1. ESG政策法规渐成一体,对原法律体系形成有益补充

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和法治社会,香港很早就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1932年港英政府订立的《公司条例》为香港境内注册的所有公司设定了运行的法律框架。

1989年,香港联交所出台了新版《证券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提出了详细要求。然而长期以来,香港主流商业政策法规体系中有关企业在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制度长期缺位,而在公司治理方面虽有所涉及,也难称完整。

随着新世纪以来国际上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议题关注的日益高涨,香港社会也开始着手丰富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港交所在2012年颁布、后经多轮迭代的《ESG指引》(《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在环境与社会方面的表现。

港交所又于2014年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管治守则》和《企业管治报告》(《主板上市规则》附录14),对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及披露做出了更多规定。这两条重要的附录文件极大补充了原有制度体系,引导香港上市公司更好履行ESG责任。
2. 多部门、多主体协同发力,共同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

香港如今在ESG和可持续投资领域取得傲人成果是多部门、多主体联动推进的成果。

第一,包括香港特区政府、证监会、金管局、品质保证局在内的多个政府部门均积极地参与到ESG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为香港可持续金融发展搭设了制度框架。

第二,政府联动专业人士推动金融业走向可持续。在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金融发展局和绿色金融协会分别于2013年和2018年成立。这两个在金融领域颇具影响的咨询机构有力地促进了香港ESG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成熟。

举例来说,香港金融发展局在2018年发布的《香港的“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策略》中,向联交所提出了加强申请上市者及上市公司ESG披露的建议。联交所对此回应积极,并于2020年3月发布的最新《ESG指南》中显著提升了ESG披露的强制性。

第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自联交所2012年发布初版《ESG指南》后,多次主动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多轮的迭代过程不但完善了《ESG指南》的内容,也加强了社会认知,联交所在近几次的咨询中得到了相对更丰富和高质量的反馈。

据统计,港股上市的2505家公司中已发布2019年和2018年度ESG报告的分别为1126家和2073家。大量秉持社会责任理念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也用投资实践支持了香港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行业。
3. ESG三要素同步推进,侧重董事会责任和气候变化

随着香港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持份者愈来愈关注公司有关气候及社会议题的披露,港交所迅速调整思路并做出相应行动。
2019年的《ESG指引》新修订了环境类和社会类关键绩效指标、丰富了指标范畴,提升了部分企业管治类指标的强制性,促使企业将上述两种指标纳入到企业战略层面。

表4   港交所《ESG指引》中环境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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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社投盟研究院整理


在环境方面,新版《ESG指引》增加了气候变化层面“不遵循就解释”的内容以及环境关键绩效指标,聚焦于气候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及企业节能减排的具体措施。这些要求提高了企业的风险应对能力,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践。

表5   港交所《ESG指引》中社会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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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社投盟研究院整理


在社会方面,新版《ESG指引》将所有社会范畴绩效指标的披露要求由“建议披露”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

此外新增了供应链管理及反贪污关键绩效指标,促使作为供应链方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了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管控和供应链风险的防范。

表6   港交所《ESG指引》中公司治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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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社投盟研究院整理


对于公司治理议题,新版《ESG指引》将ESG事务纳入董事会职责、要求董事会推动ESG上升至企业战略层面,真正参与ESG相关实践;进一步强化企业ESG管理及汇报程序,将企业ESG管治、ESG报告四大汇报原则中的重要性、可量化和一致性内容提升为“强制披露”等级。
4. 信息披露成为重要环节,强制性可量化成为新特点

2011年以来,香港针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制度逐步完善。细数港交所发布的多版《ESG指引》,可发现以下几条特点。

第一,强制化程度提升。早期香港对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以鼓励为主,建议有能力的发行人披露ESG信息。《ESG指引》的后续修订版本逐渐将一些自愿披露事项转变为半强制性披露(“不披露就解释”),并新增强制性披露的指标,如:董事会对ESG事宜考量的声明;ESG报告中重要性、量化指标及一致性汇报原则的应用情况;解释ESG报告的汇报范围。

第二,强调重要性(materiality)和可量化。最新的《ESG指引》强调了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时须遵守“重要性”原则。此外,上市公司还被要求提供可计量的绩效指标,以便更好地评估及验证其ESG表现。

第三,报告标准的国际化。香港在信息披露方面力求与国际标准及指引(例如TCFD建议及GRI标准)具有一致性。2019年新修订的《ESG指引》更是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中国内地、欧盟、英国、美国、澳洲、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法规。该指引建议上市企业参考国际ESG报告标准编制报告,以体现披露信息的质量和全面性。
5. 适用范围全面扩大:从上市公司延伸到所有企业

作为香港ESG信息披露的起始点,2012年港交所正式面向全港上市公司提出了披露ESG相关信息的建议。

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4年颁布的新版《公司条例》中,又将ESG信披的建议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企业——现行《公司条例》第338条与附表5明确要求所有香港注册公司需要在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中包含有关公司ESG事宜的探讨。
6. 绿色金融引领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助推步入快车道

虽然香港在2012年就开始出台与ESG信息披露相关的具体政策,但它的可持续金融建设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早期曾一度陷入困局。近两年来香港可持续金融市场发展的提速不仅体现在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修订的频率上,还体现在政府身体力行、投身于可持续金融实践。


总结与启示


近年来,在世界经济疲软的同时,香港本地社会历经动荡,东方之珠的光辉渐趋暗淡。面对这一困境,香港当局努力推动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希望获得更多国际和内地责任投资者的关注,为特区经济注入更多新鲜、健康的“血液”和动能。

我们看到,香港依托其坚实的商业制度基础、高效的行政体系和专业的人才团队,在短短数年间便构建起了较为成熟的可持续金融生态体系,为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他们在ESG政策法规方面做出的积极探索,值得内地市场学习借鉴。


参考资料:

[1] 董事及董事会指引,HKEX,2018年7月

[2] 负责任的拥有权原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2016年3月7日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14日

[4] 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5月

[5] 绿色债券框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19年3月28日

[6] 公司条例(第622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14年3月

[7] 金管局公布可持续银行业及绿色金融的重要举措,香港金融管理局,2019年5月7日,

[8] 联交所就ESG汇报推出网上培训及刊发指引材料,HKEX,2020年3月6日

[9] 新《公司條》(第 622 章 ) -《董事責任指引》,2014年1月6日,香港公司注册处,

[10] 新「企业管治守则」中有关内部监控 及新「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要求及要点,HKEX,2015年9月

[11] 香港的「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策略(摘要), 香港金融发展局, 2018年11月

[12] 香港特区政府发售首批绿色债券,香港金融管理局,2019年5月22日,

[13] 香港交易所计划设立全新可持续及绿色交易所STAGE,香港交易所,2020年6月18日

[14] 有关成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的联合声明,香港金融管理局,2020年5月5日

[15] WFE ,Market Statistics - January 2020,

[16] Strategic Framework for Green Finance,2018年9月11日,香港证监会

[17] White Paper on Green and Sustainable Banking,香港金融管理局,2020年6月30日